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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浅析《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出台背景及适用

国际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17篇原创文章 」

国务院商务部于2020年1月9日出台了2020年1号令《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其目的在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共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政策、工作机制、阻断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为我国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本文从《阻断办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以及主要适用情形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了其出台意义以及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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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适用,各国相继出台阻断法。加拿大1977年率先推出《商业信息保护法》,法国1980年出台了《关于个人或官员向外国自然人、法人提供经济、商业、工业、财政或技术性文件或者情报的第80-538号法律》,同年英国颁布了《贸易利益保护法》。此后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欧盟、日本等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法令,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在域外不当适用。

自中美贸易战开始以来,美国不仅对中国部分商品加征关税、将中国企业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非SDN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防扩散清单、外国金融机构代理账户或者通汇账户制裁清单等实施打击,还以“长臂管辖”为借口限制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活动。2020年5月,美国商务部修改外国产品直接规则和实体清单管控物项特别要求,通过限制外国厂商为华为提供零部件产品,延缓华为5G的研发进程。美国的上述限制措施严重损害了中国企业的经济利益,侵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二、《阻断办法》的适用

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外国“依托国内法规的触角延伸到境外,管辖境外实体”的“长臂管辖”情形。“长臂管辖”起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州法院对他州居民、法人行使管辖权的问题,后不断扩展到国际案件。外国的当事人只要与美国存在“最低联系”,美国法院即可其行使管辖权。而《阻断办法》的规出台旨在消除、阻止和对抗外国法律及措施在域外的不当适用,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限制。

(一)适用范围

阻断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该条规定了阻断办法适用的三个前提:外国法律与措施在其本国领域外适用;外国法律与措施的适用违反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外国法律与措施的适用不当的禁止与限制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第六条中进一步对于“不当”进行了解释,提出了四点考虑因素,即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综上,《阻断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直接不当限制或禁止中国主体和第三国之间的经贸活动,在存在较弱连接点的情况下,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人和第三国的经贸活动,外国法律无限制修改规则对特定中国主体进行打压,不当禁止或者限制经贸活动。

(二)阻断措施

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当限制,《阻断办法》从当事人和国家两个层面规定了四种阻断措施。

1. 报告制度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该条规定了国内主体在正常经贸活动中受到限制时的报告义务,规定了具体的报告期限,并在后文中规定了逾期不报的法律责任。

2.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阻断办法》第八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受外国的“长臂管辖”,影响的国内主体不仅应及时报告,还可以申请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豁免遵守禁令。

3. 请求损失赔偿

针对当事人在遵守禁令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该办法在第九条中赋予了当事人赔偿请求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该判决的执行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

4. 采取反制措施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层面可以采取的措施,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在其法域外的不当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完善的保护。

(三)适用情形

2018年5月,美国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并新增一系列对伊制裁。基于美国“长臂管辖”的限制,许多国家和实体被迫放弃与伊朗合作。若伊朗代工厂A向我国企业B供应芯片,后伊朗代工厂受制裁,不能再出口芯片给B企业。对此B企业应当报告并申请禁令。但禁令对A企业作用有限,其可能继续拒绝向B企业供货。此时B企业可依《阻断办法》将A企业诉诸于中国法院,请求赔偿。如果A企业选择为B企业继续供货,在华美资银行C若拒绝向B企业交易提供结算服务,则违反禁令;若继续提供服务,则违反出口管制。此时,在华美资银行C可以依《阻断办法》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三、展  望

《阻断办法》与2020年9月商务部还发布了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一同维护中国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利益免受不当限制,保障我国国家利益,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阻断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

但《阻断办法》的具体实施仍是一个难点。首先,从法律效力层面看,《阻断办法》仅是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其次,虽然《阻断办法》赋予了当事人求偿权,但是对国内裁判是否能得到域外执行或在域外无法执行的情况下在中国可以执行的标的问题都未做出明确规定。为此,我们还需不断完善《阻断办法》的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以及措施的不当适用,另一方面需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大力发展我国经济,增强市场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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